失职罪与渎职罪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作为表现、客观条件影响和后果危害程度。失职罪依党纪、政纪规定可追究纪律责任,危害程度较严重;渎职罪触犯国家法律,应承担法律责任,危害程度特别严重。
法律分析
失职罪与渎职罪的区别有:
1、行为人主观目的差异;
2、行为人的作为表现不同;
3、客观条件影响程度不同;
4、后果的危害程度不同,失职罪危害程度严重依据党纪、政纪规定可以追究纪律责任,渎职罪危害程度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法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拓展延伸
职责缺失和误职的法律责任及解决途径
职责缺失和误职在法律上承担不同的责任。职责缺失指的是职业人员未能履行其职责,导致损害他人利益或违反法律规定。对于职责缺失,法律通常会追究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而误职则是指职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错误或疏忽,但并非出于故意或恶意。对于误职,法律往往会采取行政或纪律处分等方式,以确保职业人员改正错误并提高工作水平。解决职责缺失和误职的途径包括:加强职业培训与监督,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以及加强对职业人员的监督和问责机制等。通过这些途径,可以提高职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失职罪与渎职罪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行为表现、客观条件和后果危害程度。失职罪依据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渎职罪触犯国家法律应承担法律责任。职责缺失和误职在法律上承担不同责任。职责缺失需赔偿损失,误职则采取行政或纪律处分,改正错误。解决方法包括培训、监督、管理制度、法律宣传教育和问责机制等,提升责任意识和工作质量,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