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劳动合同就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经过平等协商所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一般情形是甲方(聘方)提出建议或初始文本,经乙方(聘员)表示同意认可。如不签订劳动合同我们的权益受到侵犯,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合同的形式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的工作期限三种形式。劳动合同书是双方行为的准则,一经签署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法律保护双方的合理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单方面的随意变动。订约双方在正常情况下依约行事,有利于顺利实现各自的权益,为事业的开拓发展齐心协力地工作,依约行事、利益均沾、违法肇事、双方受损。所以定约双方都应维护合同书的严肃性,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应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定约双方拥有共同的利益。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平等自愿原则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是以劳动关系平等主体资格出现的,有着平等的利益要求权利,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这一原则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公平地表达各自意愿的机会。自愿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完全是出自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是在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而达到的协议。这一原则保证了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真诚意愿独立自主决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得强制或欺骗对方。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共同协商讨论,取得完全一致后确定。这条原则重点在一致,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符合当事人的意愿,能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此原则是维护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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