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第三人债权,只能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的方式执行,对于第三人享有绝对的异议权利,提出的异议直接成立,法院在执行中不得审查。所以,就算是到期债权,第三人提出异议都不能在执行中审查,对于不到期债权,更不能执行。对于未到期债权,理论上也可以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如果第三人确认了债权数额,期限,法院可以在期限期满后,对第三人确定的数额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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