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15年或行驶里程达到50万至70万公里引导报废。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称为报废汽车。铁路车辆和其他技术设备一样具有一定寿命,它在运用过程和自然力的作用下会不断磨损,变旧直至报废。为了保证运输生产的进行,就要求不断地对铁路车辆进行更新。货车报废年限为15年,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车辆使用性质更改申请材料
车辆使用性质更改申请材料: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4、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5、属于将使用性质变更为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还应提供特种车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6、因变更使用性质需变更号牌的,还应提供原机动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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