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融资就是市场行为;企业融资是以企业为主体融通资金,使企业及其内部各环节之间资金供求由不平衡到平衡的运动过程。当资金短缺时,以最小的代价筹措到适当期限,适当额度的资金;当资金盈余时,以最低的风险、适当的期限投放出去,以取得最大的收益,从而实现资金供求的平衡。
一、投资担保公司的担保作用
1、企业
银行个人贷款品种较少,对个人贷款条件要求严格,调查审查期限较长,手续繁琐,而担保公司贷款品种灵活,通过向银行提供担保,承担到期偿还义务,帮助借款人从银行贷款,满足借款人在创业、购房、购车等方面的资金需要。
在众多的融资渠道中,担保行业以其独特的优势越来越受到了中小企业的关注和青睐。在中国现有的情况下,逐步完善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对中小企业融资起着积极作用。
担保体系在中国还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它是由政府或企业法人等出资组建,为支持中小企业贷款或支持本国、本地区产品出口而设立的。它在银行与企业的借贷关系中,是以保证人的身份存在的,它与银行、企业分别签订担保合同,确立特定的经济关系,发挥以下作用:
保障债权的实现
从银行角度来说,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特别审慎,注意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由于投资担保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担保资金,具有较强的补偿能力,因此,担保机构有较高的信用等级。中小企业由其做担保,能有效地分担银行的贷款风险,有利于增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心,从而解决企业、银行借贷难的问题,促进资金融通,有效地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从企业角度说,通过担保,提高了其信用等级。企业欲从银行得到信贷支持,它就要接受担保机构和银行对它的监督,要向担保机构提供它的经营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报告,加强彼此之间的了解;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也并不是无目的地担保,是建立在对企业的严格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如果企业的条件达不到要求,担保机构也决不会为它担保。
避免资金流失
担保机构在贷款前,对企业进行贷前审查,把握其经营现状及发展前途,贷款后,密切注视严格审查企业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与银行共同对资金实行追偿,从而有效地避免了资金的流失,维护了国家、银行的利益,并保证了资金融通的有效性。
提高企业融资效率
作为一个中介,担保机构发挥着桥梁作用,它不仅为银行、企业牵线搭桥,而且代银行审查企业、监督企业、代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积极而有效地发挥了为银行、企业服务的目的,使银行、企业有更多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发展其他业务,从而有效地促进其发展。
由此可见,担保体系的建立,使中小企业有了稳定可靠的信用系统,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给中小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同时,又可以帮助银行按照贷款的“三性”经营管理原则实现经营总目标,并使银行的贷款更为安全、有效。[1]
2、投资人
投资担保是颇受欢迎的投资选项,相比其他种类的投资,它拥有以下的具体好处:
安全可靠:投资本金会得到担保。
确保增长:固定利率投资担保能确保所赚取的利息,可以精确预计到期时的投资总值。
优等利率:投资担保提供极具竞争力的利率。
期限灵活:不同种类的投资担保拥有不同选项,可以选择最适合您的期限,从一天至5年,7年,或10年。
灵活付款:一些投资担保可以选择如何收取所赚的利息,例如每月,每年,或者到期时才收取。
二、关于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于房地产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少,有关房地产金融方面的法规不能形成科学有效的体系,缺乏相互一致性和协调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发展。法律中对融资的规定很模糊,可操纵性较弱,在实际中无法对房地产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管,没有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在发达国家,市场是对资金调节的主要手段,国家对房地产业的调控都是有法可依,而我国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只能依靠行政手段进行调节,如近几年我国各地实行的“限购”政策,对需求进行抑制,导致一部分限制资金无法进入房地产业,影响了房地产业融资的来源。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使部分新兴的融资方式在发展过程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例作为支撑和后盾,使资金借贷者与资金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无法有效的得到平衡。
三、如何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1、加强企业自身建设,增强自身实力
企业自身建设包括企业管理制度建设、企业财务制度建设、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其中最关键的是企业财务制度建设,是企业管理建设的中心环节。中小企业要从自身出发,审视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转变思想认识、更新经营管理理念、完善内控管理体系,将财务管理放在企业管理的中心位置上,进而从经营预算成本管理和货币资金流量管理及全面资产管理等方面入手,发现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不足,以此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质量。建立健全现行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加强领导阶层的管理意识和风险意识,提升企业资产价值,改变企业形象,才能更好地吸引融资。
2、建立中小金融机构,鼓励引导民间资本集中起来用于企业融资
在此先解释此处所说的中小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区别:与传统金融机构不同,中小金融机构应该把放款主体确定为中小企业,相比之下更偏向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且并不完全以盈利为目的,而是带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开展业务。以中小企业为服务主体,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使企业可以得到更多的融资,同时要出台相对应的政策鼓励引导民间零散资金向中小金融机构集中以形成较大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甚至是大企业的融资。
3、政府应该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力度以及政策落实程度
政府应该深刻认识到中小企业现阶段以及未来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所能发挥的重大重要,在给予中小企业财政政策支持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到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要。在由政府公开招标以及政府采购方面,在质量能得到保证的前提条件下,可以尽量多考虑一下采用中小企业所提供的商品和劳务,这样有利于缩小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融资的差距,有利于中小企业在竞争之中取得优势地位,扩大企业规模和企业资产。另一方面应加大相关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落实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和财政支持。
4、加强规范民间融资管理
针对近年来中小企业对民间融资需求不断上升的情况,体现了民间融资越来越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完善法律法规,将当前活跃的民间融资行为规范化,对民间融资行为加强监管,对于民间资本借贷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要及时处理,通过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使民间资本尽快走上科学透明的发展道路,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