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人民法院有以上规定之一的,应当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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