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几人为一般事故

2024-03-06 来源:意榕旅游网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一般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有四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有四原则:
1、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
2、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
3、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4、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