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征收集体土地和个人房屋等不动产的补偿原则。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应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农民补偿费,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个人房屋征收,应给予征收补偿并保障居住条件。同时,禁止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行为。
法律分析
(1)划拨土地房屋有房产证,拆迁赔偿有进行补偿:(2)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3)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您了解了吗?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对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保障他们的生活和合法权益。对于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也应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以上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旨在保障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