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保证人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未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的,具体如何承担保证责任,需要区分保证人表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该日期前后的法律规定不同,且存在颠覆性的改变,以下将具体进行分析:
(1)保证人表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如果担保人表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以前的,按照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人表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即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一般保证中,是否可以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
一般保证人可以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687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见,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一并起诉,但是不得在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前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中,债务人欠款出具时间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且不存在《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特殊情形,故保证人张小云对债权人韩金彪应当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一般保证还款责任,即其仅对债务人周忠明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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