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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有没有原告

2020-10-11 来源:意榕旅游网

刑事案件有原告,即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

在自诉案件中,受害人,即自诉人,有上诉权。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具有平等的上诉权。

可以提起上诉的案件有两种:

1、自诉案件,可以上诉;

2、附带民事诉诉讼原告人。

如果是属于公诉案件只有公诉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应该立案侦查,调查清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区分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他所以参加到诉讼中来,是因为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正是由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刑事诉讼法为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地位。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控告犯罪行为;

(2)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回避;

(3)参加诉讼;

(4)委托诉讼代理人;

(5)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6)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起诉;

(7)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一般情况下自诉人就是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自诉案件中行使控诉职能,其诉讼行为对诉讼进程有决定性作用。因而,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重要的诉讼主体。法律赋予自诉人在诉讼中以广泛的诉讼权利。

自诉人除享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的诉讼权利以外,法律还赋予其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提起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

(2)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回避;

(3)出席法庭审判,参加法庭调查和辨认,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新的证据,传唤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4)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5)请求法院调解或与被告人自行和解;

(6)在审判前撤诉;

(7)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有权请求补充或改正;

(8)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时,有权上诉;

(9)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出申请。

3、被告人

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被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前者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的要求得到赔偿的当事人。后者是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而被起诉索赔的当事人。

刑事自诉案的立案程序如下:

1、由自诉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应当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中国的自诉案件是指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诉的提起和受理】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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