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可以,征兵体检的项目1、外科:包括身高、体重,颅脑,颈部,骨及关节、脊柱,下肢,足,胸腔、腹腔及肛门,泌尿生殖系统,皮肤等方面。2、内科:包括血压,心脏及心血管,肺,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及其他神经系统等方面。3、耳鼻咽喉科:包括嗅觉,听力,耳廓、耳道、鼓膜,鼻部、副鼻窦,咽部、扁桃体、喉部等方面。4、眼科:包括视力,色觉,眼功能、眼球,角膜、巩膜、虹膜_状体、瞳孔,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等方面。5、口腔科:包括龋齿、牙周病、牙缺损、腮腺等方面。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格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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