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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

2020-08-05 来源:意榕旅游网

卖方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卖方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实际交付和概念交付。实际交付是指买方实际占有的标的物交付;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的转让、占有变更和简单交付;
2、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转让标的物所有权,因此出卖人有义务将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
买方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价格是买方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向卖方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不得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法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2、领标物。买受人有义务及时收到卖方交付标的物及其相关权利和凭证;
3、检查标的物的义务。买受人接受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内,按照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如发现出卖人应承担保责任的瑕疵,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立即通知出卖人。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有哪些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签订的协议,买卖合同是卖方和买方意思自治的产物,法律要求一旦买卖合同签字生效,双方就要严格遵守其中的约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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