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团伙规定是三人以上、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临时纠集起来的一种犯罪组织形式。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特点是:
(1)团伙组织成员具有低龄化、近习性、纠合性和流动性等特点;
(2)组织形式松散,无严密的组织纪律,无固定的团伙头目和骨干成员,无明确的分工,也无严格的纪律约束,靠成员之间的共同兴趣和心理默契来协调行动;
(3)无周密的犯罪预谋,无固定的犯罪目标,其活动具有随意性、突发性、地域性、数罪并犯等特点。
一、犯罪集团如何认定
刑事犯罪集团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特征:
(一)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二)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三)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四)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五)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
刑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见《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六条)。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不只一名。
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负责。集团的其他成员,应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别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如果某个成员实施了该集团
共同故意犯罪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则应由他个人负责。
对单一的犯罪集团,应按其所犯的罪定性;对一个犯罪集团犯多种罪的,应按其主罪定性;犯罪集团成员或一般共同犯罪的共犯,犯数罪的,分别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
通常所说的“团伙犯罪”是个比较广义的概念,它既包括犯罪集团这种有组织的犯罪,也包括结合比较松散,尚未达到犯罪集团的组织程度的犯罪。团伙犯罪的性质属于恶劣情节型,法律上一般会从重处罚的。但是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会在量刑上从轻处罚(比如未成年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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