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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所占比例是多少?

2020-03-09 来源:意榕旅游网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向非上市流通股权投资形成的股份。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法人股的转让受到一些限制,如发起人持股一年内不得转让、非营利主体不得受让股份等。此外,证券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六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未按规定执行的董事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如果该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则为社会法人股。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现有的法人股流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协议转让、拍卖、质押和回购。但是,关于法人股的转让,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1)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

(3)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

(4)除为核减公司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单位合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5)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6)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法律客观: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法人股是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可支配资产向非上市流通股权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法人股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平均占20%左右。法人股的流动方式包括协议转让、拍卖、质押和回购,但转让受到一些限制。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六个月内卖出后又买入该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未按规定执行的董事负有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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