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符合国家保存、涉及秘密或隐私等条件的证据,以及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证据,都可以申请调查。申请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法院应在五日内答复。法院也有权调查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涉及国家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项等。除非无关或无必要,法院应按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查。
法律分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相关法律依据
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这些条件包括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人民法院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以及其他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材料。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为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答复。除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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