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判决。
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与民事赔偿案件中,又是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赔偿义务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的证据。人民法院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民事审判中,要对各类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有权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审查、改变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可不采用这种证据,而作出民事判决。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不是必须要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责任的判案。当然,在没有特别有力的支持下,人民法院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会参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判案的。在实务中,当事人依靠自已的能力来推翻由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二、交通事故诉讼流程
1、向交警队调取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复印件;
2、到工商局及网站调取单位的基本情况;
3、准备民事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4、法院立案审查;
5、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6、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7、裁定驳回起诉;
8、对法院裁定不服的,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9、受案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10、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11、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12、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13、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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