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的成立条件:
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三、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四、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转让的构成要件: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债务;该债务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债务;债务人与受让人协商达成了一致;并且债务人取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让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债务转让后有的法律效力: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2、抗辩权随之移转。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债权债务的转让的一个法律限制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必须办理批准.登记。
债务转让如果是依法进行,并获得债权人同意的,是合法的。但是转让的债务必须属于可以转让的,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专属债务的债务,连同从债务一般也应当一并转让。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2022年债务转让需具备什么条件
(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转让,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由第三人承担。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
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三)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四)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如何认定一笔财产是否属于不当得利,主要看它是否满足四个构成条件。
1、一方获得利益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只是有人财产受损,但却并未有人获利,那么只需要要进行依法赔偿,不属于不当得利。
2、他方受到损失
同样的道理,如果有人获利但却没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那么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4、没有合法根据
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不当得利应当如何维权
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善意或者恶意而有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时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只有为恶意的,受益人返还的范围应该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的认定,主要看是否满足四个构成要件,是否存在三种特殊情形。除此之外,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和受损人也有规定和划分,在向法院起诉时,一定要弄清楚具体的受益人和受损人,否则就算构成不当得利,法院也不一定支持其诉求。
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什么
一、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什么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第一次序,保证人为第二次序。所以,先诉抗辩权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法律效果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若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作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则保证人无从行使该抗辩权。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其作用在于防御和阻却、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否认或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责任。
综上,
先诉抗辩权其实质在于赋予保证人享有“顺序利益”或“后诉利益”,即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责任有顺序之分,先诉抗辩权其中主债务人是第一顺序,保证人则是第二顺序,因此,债权人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起诉,先诉抗辩权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先诉抗辩权才可以向保证人起诉,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
先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先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1、对价关系,就是在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有欠债,双方是处于负债情景中的即是对价;
2、签订合同的双方债务到期了,但是两方的履行期的时间有先后关系,可能是甲方的履行期在前,也可能是乙方的履行期在前。
债权转让债务转让的区别是哪些
债权转让债务转让的区别是:
1.债权转让采用通知主义,而债务转让采用同意主义。
2.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受让人(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当事人;债务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与新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不是当事人。
3.债权转让的债务人可以援用抗辩权和抵销权;而债务转让的新债务人只能援用抗辩权,不能援用抵销权。 该内容由 苏湖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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