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管辖确定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也就是属地管辖。但现实是,网络广告不受时间、区域的限制,只要具备上网条件,任何人都可以对网络广告进行浏览,违法广告发生地未必是广告发布者所在地,所以难以界定管辖权。
(二)违法证据认定难。查处违法广告的关键在于证据的认定,目前在实践中,主要采取网页直接打印后让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的方法固定证据,但这种做法仅限于保存网页上的固定信息,对于采用了FLASH技术、音频视频技术的网页就很难保存相关证据。且网上电子文档可以任意修改,不留痕迹,当事人完全可以对违法事实加以否认,这就导致了查处网络广告违法行为的取证困难。
(三)法律依据适用难。由于我国现行的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是在网络广告出现以前制定的,没有把网络广告纳入法律法规调整范围,没有对网络广告监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现有的《广告法》也主要是针对大众传媒和户外广告而制定,网络广告尚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对网络广告监管的需要,给工商部门依法行政带来困难。
(四)违法责任追究难。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里,违法广告经营者往往并未披露真实的经营地址和名称,因而对违法责任人寻找难。而即使有真实地址和名称的,有的违法者远在外地,有的本身就是皮包公司,出事后人去楼空,处罚决定书或将成为一纸空文,致使行政处罚执行难。
(五)执法手段到位难。主要包括:对网络广告监管的硬件设施不到位,没有专门用于上网的电脑进行监控;查处机构不到位,多数工商局没有专门对网上交易行为和网上违法广告进行查处的机构;人员素质不到位,不少工商执法人员不了解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特征与现状,缺乏对违法网络广告进行鉴别和查处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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