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公共利益需要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使用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被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6、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法定继承人的;
7、人民法院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没收土地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的;
8、闲置土地按收回方式处置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国有土地回收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人应按照程序书面申请,并按下列情形提交材料:
1、实施旧城改造或公益事业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拟用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划用地许可证、立项批复、建设用地审批单、测量图、拟用地红线图、征地拆迁完毕回复单、征地拆迁补偿支付凭证、土地调整置换方案、收回土地使用权方案、征地拆迁明细表及土地证书等;
2、闲置土地及其他情形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组织调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地籍图、闲置土地测量图、调查报告、土地登记及发证资料、用地批准资料、收回土地使用权方案等。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
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限为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期限减去该土地已经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