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服死刑判决的上诉程序包括: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提交上诉状和证据;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法院作出维持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判决。第二审法院处理上诉案件时,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改判;或发回重新审判。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需由最高法院核准。上诉需在三日内提交上级法院,副本送交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法律分析
被告不服死刑判决的上诉程序如下: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被告人应当提交上诉状和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3、法院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应当开庭审理上诉案件;
4、法院审理后,应当作出维持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结语
被告不服死刑判决的上诉程序包括:1.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 提交上诉状和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3. 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上诉案件;4. 法院作出维持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根据情况做出不同处理,包括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程序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并移送相关法院和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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