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要关注意向金、定金和首付款的支付。因为通常是现金交易,交易中除了卖家,可能还会通过他人之手,因此风险更大,买家也更需要警惕。将现金交给中介公司的同时,一定要索取盖有公司公章的正规收据。同时,买家还需要及时查询钱款是否到达对方手上。在确认房款已经到达卖家手中后,就要督促卖家按期按照合同履行交易步骤。
一、产品质量不合格合同也没做约定怎么办
产品质量不合格合同也没做约定怎么办
签订买卖合同时买家没注意,对产品质量标准未做约定,导致收到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将会侵害买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因为合同中未明确产品质量标准,所以,买家得先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实践中,如果买卖双方未明确产品的质量标准,协商不下的可按照以下的规则确定产品的质量:1、产品质量标准不明确,如果国家规定了标准,或是行业内有标准的,那么就可以直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对于这点,具体而言可以再找交易的商品的质量标准规定,比如食品交易可以直接找食品质量标准。2、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话,买家可以按照该商品的同类产品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所以,在未对交易的产品质量做明确的约定的话,卖家需按照以上的质量标准交付,而买家发现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即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可以主张对方违约。买家主张质量不合格的,需在异议期内提出。
二、卖家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配合过户同时支付违约金。正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合法有效。买家如已按约履行了支付房款的合同义务,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维护。若房屋存在上市流通时间方面的限制,买受人在当时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根据现行国家房产政策,如该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过户转移登记的条件,且买家亦已将剩余房款交至法院,法院会判决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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