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不是按照额度来限制的,而是按照失信被执行人的消费情况来限制的,也就是限制消费项目。,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举措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章》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举措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举措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章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章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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