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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否需要公安介入?

2020-03-29 来源:意榕旅游网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归公安机关管辖,债权人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一般不会。按照司法机关的管辖分工,民间借贷纠纷案不归公安机关管辖,如果是当事人报警的话,也不会被立案和受理。债权人应当保留好具体的证据如借款借条、欠款凭据、银行的转账回单、微信或支付宝的支付凭证、借款时的在场证明人等,在多次正常催讨都是无效的时候,债权人必须要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拓展延伸

民间借贷监管的现状与挑战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银行金融活动,一直存在着监管的现状和挑战。在现状方面,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庞大,各种形式的借贷活动层出不穷,监管难度较大。同时,由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性,一些不法分子也借机进行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给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带来了一定威胁。在挑战方面,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监管效能。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借贷双方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借贷市场的透明度和诚信度,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综合施策,才能更好地应对民间借贷监管的现状和挑战,确保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语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常不归公安机关管辖,债权人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必要时向法院起诉处理。民间借贷监管存在现状和挑战,监管部门需加强力度,建立法律法规和制度,提高透明度和诚信度,保护借贷双方权益,确保市场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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