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则认为救护车不同于一般的交通工具,上面还配置有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救护车费不仅仅包含车辆本身的使用费,还包括车上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以及提供的相关医疗救治服务的费用,因此应当计入医疗费。. 笔者认为,不能就此一概而论的说计入交通费还是医疗费,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救护车确实不同于一般交通工具,上面还配备有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也确实是提供了相应的医疗服务,因此,如果原告的医疗费用中已经计算了救护车费,比如以出诊费用的名义列入了医疗费用清单,则不应当再在交通费中重复计算;反之,如果医疗费用中并未计算救护车费,则应当计入交通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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