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中下列情况买主可拒绝收房: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经催告超过三个月的;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环境的;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配套基础设施未交付使用的。
一、出现什么问题可以要求退房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退房:
(1)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资格;
(2)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
(3)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擅自变更规划,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设计;
(5)延迟交付房屋或买受人延迟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履行;
(6)因开发商原因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退房?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要求退房:第一,开发商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资格;第二,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第三,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第四,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第五,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六,因开发商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七,申请贷款无法办理的;第八,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商品房预售中出现哪些情况买家可退房
商品房买卖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买家可退房: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交付;
2、交付后的房屋经过核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
3、催告交房三个月内,未交付房屋;
4、房屋交付后出现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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