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部门享有执法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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