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失业保险两家单位交不可以累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而不是根据缴费的数额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