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的,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审查逮捕人期限:
1、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7日以内;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内;
3、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