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一次性收取一年是不合理的。物业费是业主向物业管理部门缴纳的服务费。物业管理部门一次性向业主收缴一年的物业费,侵犯了业主的合法利益,物业费用,物业部门是按月花用的,而一次性缴纳一年的物业费,等于业主把一年的物业费存在了物业管理部门,钱存在银行是要收利息的,而存在物业部门,业主是没有利息的,利息被物业部门无偿占有,这是对业主利益的侵犯,物业管理部门应向业主支付利息,或改为按月收取物业费。
物业费的内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