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家属死亡补偿政策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
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2、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五条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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