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当前,关于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税率包括以下几种:
1、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个人出租住房主要涉及增值税、附加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免税政策:如果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2、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如果符合条件免征增值税,以上税种同样可以享受免征。
3、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不区分用途,以4%的税率对房产税进行征收。
4、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的政策是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个人出租住房,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九条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
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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