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具体如如下:
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1)缴费基数1478-7392元;
(2)单位、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比例分别为22%、8%;
(3)单位、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分别为12%、2%;
(4)单位、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2%、1%
(5)单位缴纳生育保险0.5%
(6)单位缴纳工伤保险0.5%
2、个体商户
(1)缴费基数1478-7392元;
(2)个体业主、个人(包括业主自己)分别缴付养老保险的比例为22%、8;
(3)个体业主缴、个人(包括业主自己)分别交付的医疗保险比例为7%、1%,或者个体业主缴12%,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2%;
(4)个体业主缴付、个人(包括业主自己)分别缴付失业保险2%、1;
(5)单位缴纳生育险%0.5;
(6)单位缴纳工伤保险%0.5%
3、自由职业者
(1)缴费基数1478-7392元;
(2)单位、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比例分别为30%、8%;
(3)单位、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比例分别为8%、14%。
4、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1)缴费基数750-7392元;
(2)单位、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比例分别为30%、14%;
(3)单位、个人缴纳3%的失业保险;
(4)单位缴纳0.5%的生育险;
(5)单位缴纳0.5%的工伤保险。
(5)单位缴纳
30%14%3%0.5%
5、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478元。
6、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基数:1478元。
一、社保缴纳需要遵守的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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