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如果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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