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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三维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要素?

2022-01-30 来源:意榕旅游网

并不是所有的三维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等情况。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一章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用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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