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则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适用的法律依据,删除了流转期限限制和转包方式,仅保留了互换和转让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进行互换,也可以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转让方式需要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互换方式需要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采取登记对抗原则,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些变化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与以前的规定相比,有三方面的变化,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
第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依据,由依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为依法律规定,扩大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适用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例如还有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删除了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则,其中就包含了这一内容,无须重复性地规定。其实,当事人即使约定流转期限超出了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也是无效的约定。
第三,删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方式,仅保留了互换、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仅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为互换、转让,删除了关于转包、出租的规定。与此相一致,民法典也仅保留了互换、转让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是因为,农村土地承包实行三权分置,转包的行为其实已经被涵盖在土地经营权的范围之内,没有必要继续规定。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是为了方便耕种或各自需要,应当在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可让与性。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土地所有权人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土地所有权人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应当按法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使对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受让一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继受取得而不是原始取得。
结语
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首先,扩大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适用的法律依据,增加了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其次,删除了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规定,避免了重复性的规定。第三,仅保留了互换、转让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删除了转包、出租的规定,进一步简化了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经过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备案。通过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受让一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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