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征询子女自己的意愿。对子女抚养权问题,原则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两周岁以上,优先考虑已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一方;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且改变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的一方,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随一方生活有利,且另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不利于成长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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