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根据实际需要及来源可有所不同。个人专用的物品归个人所有,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毁损消耗不算共同财产。离婚时不支持以共同财产抵偿。
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配。
2、根据生产、生活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不同。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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