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车祸伤者的费用可以由受害方先行垫付,后期拿着所有的单据找保险公司赔偿。也可以由交强险和道路救助基金垫付,尤其是一些抢救费用。对于以下情况,交强险和道路救助基金垫付后有权利向致害人追偿:1、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的;2、被盗的车辆撞人;3、抢救费用高于保险额度的;4、没有买交强险的;5、肇事逃逸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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