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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不愿迁出的离婚户口

2021-07-28 来源:意榕旅游网

离婚后户口迁移问题是离婚案件的难点,法院一般不受理户口强迁的请求。为预防此类纠纷,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迁出方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如逾期支付不便补偿。同时,在房屋转让中明确约定另一方因户口未迁出对房价的影响,并书面告知。这样的约定可以促使有义务迁出方积极配合迁出,避免法律纠纷。然而,如果迁出义务方不同意延时补偿条款,另一方需自行权衡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比如,离婚协议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一段时间内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如何处理。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其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难以办理。

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

我们认为,办法还是有的,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若一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三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另一方支付xx元的不便补偿;若一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另一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另一方应赔偿差价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若一方转移该房屋,而在转移时因另一方户口没有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具体影响的数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之另一方。

一般情况下,有了这样的约定,有义务迁出一方,会积极配合另一方将户口在最短时间内迁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当然,协议时如果迁出义务一方不肯加上延时补偿条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书中加上“应在离婚后的三十日内将户口迁出”之类的语句,但判决生效的执行问题往往也难以解决,当然,如果女方有条件迁出,则执行起来相对容易一些。

结语

离婚案件中,户口迁移问题常常成为难点。为预防此类纠纷,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迁出义务方不履行的惩罚措施,如逾期一日支付不便补偿。同时,对于因户口未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的情况,另一方应赔偿差价部分。此类约定应合情合理,避免使用违约金一词,以增加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另外,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影响数额,并书面告知对方。通过这样的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会积极配合迁出,避免诉讼风险。若上法庭,判决书中可加入迁出期限,但执行问题仍需注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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