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未遂犯的量刑应综合考虑行为程度、损害结果、未得逞原因等,可按不同情况减少基准刑的10%-50%。
法律分析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未遂犯,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结果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比照既遂犯确定适当的从宽幅度,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实行终了的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10%-30%;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40%;
3.不能犯的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50%。
拓展延伸
上海法院对未遂犯的刑期确定方式及相关考量因素
上海法院对未遂犯的刑期确定方式涉及多个考量因素。首先,法院会考虑未遂犯的犯罪动机和意图,以及其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故意程度。其次,法院会考虑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是否有预谋、使用的手段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此外,法院还会考虑未遂犯的前科记录、悔罪表现以及对被害人的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进行刑期量刑。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件都是独立的,刑期的确定也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
结语
根据上海法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未遂犯的刑期确定涉及多个考量因素,包括犯罪动机、意图、主观故意程度,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危害程度,前科记录、悔罪表现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进行刑期量刑,具体情况会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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