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人为因素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害不在公共维修基金范围内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费用,不得使用公共维修基金。 当公共设施受损,找不到责任人时,一般按照受益人的原则分摊,具体如下: (1)物业管理区内住宅楼外公共设施的维修工程,除专业管理部门维修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住宅楼内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由住宅楼内所有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3)一栋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属于一个单元全体业主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 本单元门内所有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本层所有产权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所有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层所有产权人按所有建筑面条支付。 分配积比例。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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