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规定》是一项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要求采矿权人按照法律要求对矿山建设中受损的土地进行整治,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法律分析
矿山土地复垦,又称土地复垦,是采矿权人按照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挖损、塌陷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规定是一项法规,于1988年10月21日由国务院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11月8日发布,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延伸
土地复垦的法律要求与实施措施
土地复垦是指对被破坏或废弃的土地进行修复和恢复的过程,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土地复垦必须符合一系列规定和标准。首先,复垦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确保符合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要求。其次,复垦过程中需要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和措施,包括土地平整、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以确保复垦后的土地具备良好的生态功能和可持续利用能力。此外,复垦还需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包括污染物处理和排放控制等。为了确保法律要求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和经验交流,提升土地复垦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结语
土地复垦是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修复和恢复的重要过程,以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复垦必须符合规定和标准,包括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采取适当技术手段和措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等。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推动科技创新和经验交流,将进一步提升土地复垦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土地资源作出积极贡献。
法律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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