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转移财产是不合法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起诉前多久算转移财产?
一年。
1、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律上赋予债权人的撤销权,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的一年。该权利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也就是说,当事人要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撤销其转移财产的行为。
2、需要注意的是,假如法院支持了当事人的请求,交易被撤销,那么也不意味着财产会到当事人的名下,当事人还得申请保全,然后通过执行拿到财产。如果要申请撤销,当事人得证明对方是以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的财产,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当事人。
二、离婚找不到对方怎么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二)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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