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
第一、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履行不得违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
第四、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但不得违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五、若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的法律后果分别表现为:
(1) 解除原债务的实行履行责任。因一时履行不能,债务人在不能障碍消除前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2) 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时,债务人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并有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义务;
(3) 除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形有以下几方面:
1 、合同标的物已灭失;
2 、已被第三人 善意取得 ;
3 、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执行;
4 、合同无效等情形。
以上情形都可能导致合同条款无法履行,即合同失去意义,必须消失,即使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也不可能得到有效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 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三、解除合同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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