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居住登记?谁负责登记呢?《条例》规定,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一)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
(二)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
(三)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
(四)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
(五)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
(六)受他人委托实际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居住登记怎么办理?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以及为员工提供宿舍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七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二)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旅馆业单位以及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即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三)上述规定情形以外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对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不申报其居住登记信息;
(四)非深户籍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做好居住登记工作。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需要什么条件?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两个合法稳定”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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