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但可以提供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出生证上的父母名字可以更改。更改时需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并附父母双方的户籍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进行手续的办理。如果是医院录入打印错误导致孩子父母名字不对,需要带上出生证原件回原来的医院核实处理。如果是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父母名字错误,需要带上身份证和出生证到原办证的医院说明情况,提供法律依据提交换证申请。除需其他相关资料外,还要出具亲子鉴定证明。此外医疗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在办理出生证时也需要亲子鉴定。出生证办理完毕后,原则上本人的名字无法更改。出国留学办理签证等情况时,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和户口本上的不同,很可能不被认可。
如果户口本上的名字和出生证上的不同,造成出国留学签证等问题上的困扰,需到公安机关将出生证上的名字依法定程序在户口上列为曾用名。
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户口登记要求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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