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工伤事故说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1、工伤职工姓名,年龄,岗位,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以及从事本岗位工作时间;
2、发生工伤的具体时间、地点,从事岗位的工作证明;
3、工伤具体情况及伤情;
4、发生工伤后的处理情况及在医院就医情况说明;
5、在医院治疗期间恢复身体状况等。
一、出事故前喝了一瓶啤酒不算工伤吗
不算工伤。在认定工伤的工作中把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放在首位。因为这是确认工伤最关键的最基本的条件,也是认定工伤的最重要的依据。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者要综合一起考虑,缺一不可。因此,喝酒后摔倒不能算是工伤。
工伤认定需要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者综合一起考虑,缺一不可。如果不在工作时间内,谁也不能证明受伤者是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事故,也不能说明发生事故是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还是个人行为所致。如果在工作时间,脱离自己的工作场所干别的与自己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期间发生的事故就不能认定工伤。如果职工按时上班,在工作时间内,也在自己的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上,但是并没有干自己的分内工作,而是为自己或为朋友干活,造成的事故也不能算工伤。但是,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其他不安全因素,并包括物质的或自然的原因而发生的偶然事件造成个人伤害,并非职工本人的行为所致,应该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是在上班或下班途中受伤,也算是工伤。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工伤的认定
我国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工伤的概念进行定义,而是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采用列举的方法,将工伤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三种,进行界定,具体如下: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所列举的界定工伤的各种情形,与世界各主要国家如日、德等是基本一致的。以德国为例,根据《中德劳动立法合作项目成果概览1993-1996》,德国工伤保险的范围有三大类:
1.工业事故:
工业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与被保险的活动相联系的事故。它具体可以理解为是雇员在工作期间或公司派遣其外出工作期间以及公司组织旅游等集体活动期间所发生的事故。
包括
(1)与公司工作相关的安全保障、运输、维修、装卸设备仪器而产生的事故;
(2)每月一次去银行领取工资(工资已被雇主转至银行)而发生的事故;
(3)公司组织的运动会(运动会主要不是以竞争为目的)上发生的事故;
(4)在由公司组织的聚会和短期旅行间所发生的事故。
2.上下班交通事故: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指发生于上下班直接道路上或必须绕道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包括
(1)上下班交通事故;
(2)上下班接送小孩途中所发生的事故(排除工作期间);
(3)同他人共搭车上下班而绕道,在这期间所发生的事故;
(4)为更快到达工作单位而绕道(较正常更远的路线),在这期间所发生的事故;
(5)因修路等原因交通改道,在这期间发生的事故。
3.职业病。
构成工伤保险中所认定的职业病要同时具备:
(1)该种疾病是由劳动岗位因素所引起的;
(2)从事该劳动岗位的人群得此病的比例高于其他一般人;
(3)该种疾病要被列入联邦政府的职业病名录之中。
4.工伤保险的排除情况;
第一,故意的行为;第二,主要原因在于醉酒而产生的事故;第三,私人行为。
很明显,我国沿袭了德国关于工伤认定的立法模式。德国立法中所列举的工伤事项,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稍有不同,但与《工伤保险条例》所体现的立法意旨却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参考这些不同点,对于判断那些《工伤保险条例》未列举的工伤事项,是有益处的。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排除工伤的情形中,包含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三、工伤保险医疗费报销所需材料
1、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背面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字)
2、门(急)诊病历复印件(含封面复印)
3、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单位加盖公章)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个人书面报告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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