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你要调动到外市工作的话,需要有一个具体的公务员单位愿意接受。同时,且这个单位有编制和职位空缺。
二、你需要做通你现工作单位的工作,他们愿意放你才行。接收单位会给你现在单位出具商调函。
三、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调出单位及人事主管机构需要有同意的意见,即需要加盖现单位和人事局的意见(有些地方还需要加盖编办的意见,但不少人事局和编办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调入单位要加盖同意接受的意见,同时加盖人事局的意见。(公安系统的调动,一般需要上一级公安部门的审批)
第四,商调之后,就可以正式调动。 按正常流程走应该没问题,但如果有过硬的关系会好很多。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