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兴为您解答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的问题如下
追加被执行人不需要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变更申请人的程序):执行依据指明的债权人以外的人申请作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或者继续执行程序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据。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第十六条(合议、听证、复议):执行法院对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合议庭在审查中,应当召集有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应当在二个月内做出复议裁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第四百七十三条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第四百七十二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第四百七十四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