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治疗费。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康复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九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辅助器具费。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6、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者可可按照地方提供留薪期分类目录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7、提供留薪期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其护理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就行发放。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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